近日,新乡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1
嫌犯刘某某、杨某甲被起诉
>>>>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路**号,住延津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区**镇**村**号,住鹤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6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软件,冒充女性角色骗取他人信任后,虚构异性交友、见面约会等虚假事实,采取色诱招嫖交诚意金等手段,实施诈骗576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9764.97元。
网络配图
1、2017年3月6日22时2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66.66元。
2、2017年3月8日16时1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8.88元。
3、2017年4月23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100元。
4、2017年6月6日14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0元。
5、2017年6月7日16时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150元。
6、2017年6月13日11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348元。
7、2017年6月19日12时2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fe****人民币30元。
8、2017年6月19日12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bi****人民币50元。
9、2017年7月8日19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x****人民币38元。
10、2017年7月23日19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1****人民币30元。
11、2017年8月3日17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3****人民币100元。
12、2017年8月3日21时1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3****人民币100元。
13、2017年8月5日21时1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o****人民币31元。
14、2017年8月14日0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50元。
15、2017年8月15日23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60元。
16、2017年8月18日20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j****人民币1.88元。
17、2017年8月20日1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300元。
18、2017年8月21日22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b****人民币40元。
19、2017年8月29日15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cl****人民币150元。
20、2017年9月3日22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h****人民币50元。
21、2017年9月4日22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u****人民币52元。
22、2017年9月7日23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fu****人民币66元。
23、2017年9月10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6.66元。
24、2017年9月10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6.66元。
25、2017年9月10日20时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0元。
26、2017年9月12日19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Ma****人民币39.99元。
27、2017年9月12日22时1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i****人民币45元。
28、2017年9月14日18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u****人民币30元。
29、2017年9月17日22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100元。
30、2017年9月20日9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i****人民币66.66元。
31、2017年9月20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i****人民币40元。
32、2017年10月29日18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e****人民币60元。
33、2017年10月2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ti****人民币40元。
34、2017年11月3日23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00元。
35、2017年11月3日23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20元。
36、2017年11月4日17时4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E****人民币50元。
37、2017年11月4日18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52元。
38、2017年11月4日20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1****人民币60元。
39、2017年11月5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x****人民币50元。
40、2017年11月6日15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188.8元。
41、2017年11月6日15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52元。
42、2017年11月6日19时5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E****人民币50元。
43、2017年11月8日14时2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800元。
44、2017年11月9日21时5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ma****人民币40元。
45、2017年11月10日17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Q****人民币50元。
46、2017年11月11日22时4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7****人民币50元。
47、2017年11月12日17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50元。
48、2017年11月13日17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188.8元。
49、2017年11月14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52元。
50、2017年11月15日0时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7****人民币88.8元。
51、2017年11月15日23时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300元。
52、2017年11月19日21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z****人民币88.88元。
53、2017年11月20日15时4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y****人民币88.88元。
54、2017年11月20日17时5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100元。
55、2017年11月21日15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i****人民币50元。
56、2017年11月22日18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Nu****人民币60元。
57、2017年11月22日20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50元。
58、2017年11月22日20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t****人民币100元。
59、2017年11月22日21时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t****人民币60元。
60、2017年11月23日20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S****人民币88.88元。
61、2017年11月23日21时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e****人民币88.88元。
62、2017年11月24日20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66元。
63、2017年11月25日0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y****人民币52元。
64、2017年12月5日22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ch****人民币20元。
65、2017年12月5日22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A****人民币200元。
66、2017年12月5日22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g****人民币8元。
67、2018年1月7日17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henghevictor人民币80元。
68、2018年1月7日17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00元。
69、2018年1月8日15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rz****人民币50元。
70、2018年1月8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7元。
71、2018年1月21日15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120元。
72、2018年1月22日22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200元。
73、2018年1月22日22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52元。
74、2018年3月6日21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i****人民币50元。
75、2018年3月6日21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i****人民币43元。
76、2018年3月6日22时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8****人民币40元。
77、2018年3月26日0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1****人民币88.88元。
78、2018年3月26日1时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n1****人民币88元。
79、2018年3月29日1时2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a****人民币40元。
80、2018年3月29日22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1****人民币40元。
81、2018年3月29日22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200元。
82、2018年3月29日23时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200元。
83、2018年3月29日23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52元。
84、2018年4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30元。
85、2018年4月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w****人民币88元。
86、2018年4月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w****人民币30元。
87、2018年4月9日18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180元。
88、2018年5月6日1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0元。
89、2018年5月6日13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20元。
90、2018年5月6日15时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0元。
91、2018年5月7日19时1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88元。
92、2018年5月7日22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200元。
93、2018年5月9日19时2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88元。
94、2018年5月14日1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30元。
95、2018年5月14日1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42元。
96、2018年5月14日2时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200元。
97、2018年5月15日9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e****人民币388元。
98、2018年5月16日14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100元。
99、2018年5月23日21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200元。
100、2018年5月25日1时2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Ea****人民币2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物证:oppo牌R9s plus手机1部、苹果X手机1部;
2
2.书证: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等陈述;
4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19年10月21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