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张永福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定案关键案件有几个,其中的糠醛厂案件是把众多当事人纳入到黑社会组成人员的案件(笔者已在上一篇文章中说了)。本篇的两起案件也是关键案件。一个是张永福故意杀人案,一个是高速公路占地补偿纠纷延伸出来的所谓违法上访寻衅滋事案。
故意杀人案如果被认定,在老百姓眼里无疑会使黑社会案成为定盘星,都杀人了你还不是黑社会?其实不然,一方面,所谓张永福杀人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就属于故意伤害案,另一方面,这个案件的一个关键证人LSG在一审判决后公开在微博发视频称遭到通化扫黑办警方威胁才出具的证言。寻衅滋事案,就是永福养殖公司与高速公路建设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到吉林省交通厅上访,阻拦施工车辆在永福养殖公司的养殖场用地通行。
上访只要是正常递交材料、反映诉求,不损害公共秩序,还有恶意上访之说,还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词
辩护词开头部分见《黑社会案件更要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文。
一、本案程序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部分详见《黑社会案件更要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一文。
二、认定张永福等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一)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部分详见《从个案特征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形成》一文。
(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部分详见《主要以暴力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一文。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部分详见《经常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欺压残害无辜群众才是黑社会》一文。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称危害性特征)。
该部分详见《认定黑社会不应当仅有描述,而没有以个案事实论证!》
三、ZY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相关伤害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
该部分详见《如何判断具体案件是否属于黑社会犯罪》
四、张永福杀人案定性错误,属于故意伤害案件。
无论其他被告人翻供前,还是翻供后的供述,至多张永福只对DZQ说过“教训教训她”没有明示或暗示杀死被害人。DZQ也强调“也没让我们杀人啊”。完全是具体实施者ZL没有经验、恐惧,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该案一审后,关键证人LSG声称警方胁迫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张永福的证言。
综合该案全部涉案被告人供述,即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教训教训她”也只能理解为伤害的故意,而不是杀人的故意。
五、吉林省交通厅动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修吉舒高速公路吉舒标段要占用永福公司养殖场土地,因未与永福公司达成用地补偿协议,永福公司阻止施工方在其使用的土地通行,本是正当行为。如果征用土地或借道通行双方达不成协议,吉高集团本应通过裁决或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但吉高集团却动用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交通厅以报告形式向吉林省省委、省政府举报张永福涉黑。
这就是本案(黑社会)案发并非因为被害人控告,而是起因于公路建设用地双方未达成一致,政府职能部门打报告。这个起因在相关报道中也有体现,并作为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阻挠修公路的依据。
这种动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践踏。
辩护人认为,张永福派一车一人能阻挡政府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未达成补偿协议)通行修公路,这完全是政府相关部门遵纪守法使然,绝不是基于政府惧怕张永福这个黑社会老大而望而却步。遗憾的是这种遵法并没有持续。
本案显然是政府因张永福阻止政府修高速,才下决心要搬倒张永福。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
当事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维护土地使用权益不属于寻衅滋事,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把信访当成寻衅滋事罪处理,更是对当事人权利和政府法规的亵渎。
最后,辩护人认为,张永福早期的LSG伤害案、ZLC案虽然有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但因为不具备其他条件,难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便定为恶势力,也不应该把万达小区案、糠醛厂案纳入到黑恶势力犯罪之中,更不应该把只参与了万达小区案和糠醛厂案的这些被告人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扫黑除恶虽是政治任务,但也要依法进行,法律不同于政治,政治是大方向,法律是严谨的。司法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那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拔高。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二审法院采纳。
谢谢!
辩护律师:姜杰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27日
姜杰律师关于吉林张永福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辩护词》,共发布七篇文章,至此全部发布完毕。下一篇将发布完整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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