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庆端州区司法局向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
发出全市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并进行了教育谈话
而这一切还要从法院的
一起判决说起...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
因犯危险驾驶罪
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资料图(图文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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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
赵某某应自刑事判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起十天内到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但赵某某未按法律规定按时进行报到
已处于脱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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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赵某某未按规定时间
进行报到的次日
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迅速依法对赵某某
进行组织查找并发出责令报到通知
督促其按时进行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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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通知并督促之后
赵某某到社区矫正机构完成了报到
及社区矫正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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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违法情形经依法查实后,端州区社区矫正机构于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并举的工作原则。
法律链接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不按时报到及脱管等行为
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有效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敲响了其他社区矫正人员
自觉接受矫正的警钟
丨内容来源:肇庆市司法局、肇庆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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