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骑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罚20元;
今天(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响水交警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统一执法整治行动。
下午,黄海路路口,县城中队民警正在进行头盔整治行动。
14点30分,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带头盔的违法行为开始,市民陈先生被拦下。
陈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民警对陈先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处以了20元的罚款。在接受教育和处罚后,民警给陈先生赠送了一顶全新的头盔。陈先生接受民警教育后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今后会注意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
“半小时已经查处了数十辆电动自行车,均是驾驶员并未佩戴头盔。从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来看,不戴头盔的行为还是比较普遍的,五分之一的市民骑电动自行车出行都没有佩戴头盔。下一步响水交警部门会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每天都会在各大路口和路段进行随机检查。”
响水交警提醒:请各位交通参与人,在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行驶,安全出行,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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