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阳光泊头
◆编辑:小印
【产权及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本公众号 对文中观点保持正能量观点,对文中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只对文章正能量观点负责,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果分享的内容和图片侵犯您的版权或者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40********,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坊**村**号。
1.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7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2.又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3.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到滨州市滨城区友联家政服务公司,以找保姆照顾老人的名义,将拟从事保姆工作的被害人王某某真(女,54岁)骗出带至博兴县**道西侧某工地东侧小树林,违背王某某真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某真趁机逃跑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真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及贵某、王某宇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真的陈述;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系累犯,犯罪未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无论得逞与否,这种累犯还有没有良知和人性了?动物毕竟是动物,但人不一定是人!伤害女子的人,必须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一个安慰!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内容,记得读完点一下“赞”和“在看”,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