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7刑初2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红保,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红保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亚楠、代理检察员马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红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5日晚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苏红保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从井陉矿区舜帝阳光园出发,途径北纬西路与新井路交口处遇矿区交警大队第一组民警查处酒驾行动卡点,苏红保在看到交警示意停车后,因中午喝过酒害怕被查处,未停车接受检查,沿北纬西路向东加速逃离;行驶至卡点,交警拦截后仍未停车,继续向东行驶闯过位于北纬西路白家烧烤附近路口的第三组卡点后,与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苏红保驾车逃逸至新菲路新世纪焦化厂南门外时,撞向刘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苏红保再次驾车逃逸。经认定,苏红保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苏红保在闯卡过程中将交警大队路查设备撞坏。
2019年12月6日,苏红保到矿区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苏红保赔偿高某车辆损失六千元、刘某车辆损失三千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红保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红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红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红保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红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苏红保驾驶冀A×××××的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到井陉矿区旭阳玻璃厂上班,经过北纬西路与新井路交口处时,井陉矿区第一组民警在此设置查处酒驾行动卡点,苏红保在看到交警示意停车后,因其中午喝过酒害怕被查处,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沿北纬西路向东加速逃离,行驶至民警设置的卡点,交警对其进行拦截,苏红保仍未停车继续向东行驶闯过位于北纬西路白家烧烤附近路口设置的第三组卡点后,与高某驾驶的冀A×××××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苏红保驾车逃逸至新菲路新世纪焦化厂南门外时,撞向刘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苏红保再次驾车逃逸。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认定,苏红保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苏红保在闯卡过程中将交警大队路查设备撞坏。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苏红保主动到井陉矿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7日,苏红保赔偿高某车辆损失六千元、赔偿刘某车辆损失三千元,刘某对苏红保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苏红保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辅警高建晓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5日晚20时,其在井陉矿区路段外勤中队民警周建、刘国军带领下进行酒醉驾统一查处行动时,晚20时30分左右,其和辅警杜超伟在对过往车辆进行酒精筛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冀A×××××的白色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其将要对车辆驾驶员进行酒精筛查时,发现此车辆并没有减速的迹象,后通过电台向民警周建汇报有车辆闯卡口。
3、苏红保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
4、冀A×××××车辆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苏红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苏红保驾驶车辆逃逸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后,再次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位置示意图。
7、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民警周建、刘国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5日晚20时,其在井陉矿区路段带领外勤中队进行酒醉驾统一查处行动时,晚20时30分左右,其和辅警杜超伟在对过往车辆进行酒精筛查时,听到路面执勤人员通过电台汇报发现一辆号牌为冀A×××××的白色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将要对驾驶员进行酒精筛查时,发现此车辆并没有减速的迹象,后通过电台通知各口执勤警力对其拦截。该车驾驶员为逃避检查连续闯过三道卡口。该闯卡车辆在闯卡逃避检查时与一辆白色越野车相撞后,该车未停车继续加速逃逸,逃逸过程中又造成外勤中队路查设备(酒驾筛查棒、锥桶、警告语提示杆)损坏。
8、撞坏的路查设备照片。
9、苏红保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6日9时10分,在冀中能源井矿总医院对苏红保提取血样。
10、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8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苏红保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1、河北明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报告书,证实冀A×××××号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395元,冀A×××××号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1666元,冀A×××××号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8275元。
12、苏红保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
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晚上,其和几个朋友在粮食局旁边的饭店吃完饭后,其开车沿北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白家烧烤门前路段左转弯时,对面驶来一辆白色汽车将其车的右后尾部撞了,对方车辆是沿北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
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其上夜班,晚上19点30分其开车到达清凉湾热力分厂开交班会,开完交班会其从分厂出来驾车到新世纪焦化厂门口停车大概是20时20分,其步行进厂巡检,后同事给其打电话说停在门口的车被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其就从厂里出来,到事故现场后拨打122报警了,后来,苏红保与其达成谅解协议,苏红保给了3000元的补偿。
15、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16、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苏红保于2017年9月22日13时54分,在矿区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17、苏红保于2020年1月7日分别与高某、刘某签订的协议书、谅解书,证实高某收到赔偿款6000元,刘某对苏红保的行为表示谅解。
18、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陈炜、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民警杜建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6日苏红保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投案,交代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左右闯卡并撞坏路查设施与两辆小汽车的事实。由于媒体报道苏红保闯卡的新闻,引发群众热议,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苏红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同日将苏红保传唤至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在移送起诉的到案经过上到案时间写成了立案后传唤时间,真正到案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
19、被告人苏红保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红保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明知交通民警在设卡检查车辆且民警已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苏红保却强行闯卡,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苏红保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苏红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苏红保已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红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永萍
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杜 禹
书 记 员 李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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