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一段视频在网络疯传,甚至冲上新浪热搜前列。
视频里两只身型偏大的宠物狗在街上飞奔,其中一只大型狗身后拖着的狗绳将路上一位老人一下子带倒重摔在地上,老人头部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原本牵着狗的小女孩返回现场后,带着宠物狗快速逃离了现场。
南都记者获悉,此事发生在广东佛山。事发后,附近村民纷纷报警和打120,老人被救护车拉到附近医院。该名老人家附近的邻居告诉记者,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南都N视频】视频:黄宝宜 陈飞龙 杨峰
实地走访: 牵狗者为未成年人,12岁左右
许多佛山街坊都眼尖地认出来了这是佛山的罗水村。今天下午14时许,记者到达事发现场。数名罗水村民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村民邓先生说,事发昨天(17日)下午17点15分左右,他刚好在附近,他先看到两条狗从身边跑过,然后听到“嘭”一声,声音有点大,吓了他一跳,他随即回过身发现一老人脸朝下倒在地上,地上满是血迹,已无动静。
邓先生说,老人90岁左右了,是本村人。事发后,附近村民纷纷报警和打120。现场随后被封锁,救护车随后赶来,医生对老人进行急救,老人有了呼吸,随后老人被救护车拉到附近医院救治。
邓先生说,狗约有100多斤重,是视频中女孩从其他村民家门口牵来玩的,女孩也是本村人,12岁左右。
事发老人倒地的位置,18日下午有清洁工正在用沙子对血迹进行清理。
该名老人家附近的邻居告诉记者,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今天(18日)出殡。
今日下午3点50分许,记者根据村民指引,来到老人家门前,看到有一群村民坐着在收拾东西。村民说,老人刚送去殡仪馆,家属也陪同前去,知道她去世后,很多亲戚、朋友、街坊过来帮忙。
记者了解到,狗主人约50多岁。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狗主人家,看到家门紧锁,不见人和狗的身影。
附近邻居梁先生告诉记者,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时很少和人交流,他见过狗主人最多养过5条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时狗就锁在门口的一棵树前,今天他没看到狗,“上个月,我一个老乡带着小孩过来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外一条狗咬伤了,当时狗主人还写了保证书,赔偿了药费,后来狗主人把那只伤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后也不放心小孩出来玩。”
邻居说的白狗平时锁的位置。
狗主人家。
梁先生说,视频中那个女子跟老人并非亲人关系,平时也会过来跟狗玩,“这次小女孩怎么把狗牵出去的我不知道。”
梁先生说,他并不反对养狗,但是一定要把狗看好。
据悉,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官方通报: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今日晚间,水乡杏坛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造成侵权,责任如何分担
对于这场悲剧的发生,犬只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认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依旧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饶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报道,假如犬主人将涉案犬只拴在公共区域被该未成年小女孩牵走玩耍,或者直接交予该未成年女孩管理,那么犬主人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该对犬只肇事造成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假如,犬主人将涉案犬只拴在自家院子,结果被该未成年女孩擅自牵走玩耍,导致犬只疯跑肇事,那么该未成年女孩的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具体裁量,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饶奋斌律师也提醒市民,养犬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养犬管理条例》,因携犬不系犬链出户造成犬只伤人,具有驱使犬只伤人或对犬只伤人放任不管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犬只,使犬只脱离犬主管控视线的情形之一,以故意伤害他人给予治安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警方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今天,南京市公安局
就城市依法、文明养犬的要求
和违法违规养犬的罚则
作出提示
1
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违者,没收犬只,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您可以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治安大队免费办理犬证,也可以通过“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在线免费办理犬证。
2
携犬出户必须系犬链,且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违者,第一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3
因携犬不系犬链出户造成犬只伤人,具有驱使犬只伤人或对犬只伤人放任不管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犬只,使犬只脱离犬主管控视线的情形之一,以故意伤害他人给予治安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者,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违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6
养犬人应当配合、服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综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南方都市报(nddaily)记者 陈飞龙、水乡杏坛、南京发布、宁公宣、宁公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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