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13日下午3时,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晋城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晋城市制定《电动车管理条例》,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窦三马,晋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陈浩,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革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晋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新闻发布会。
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后,张革平对《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畅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陈浩代表市政府发布落实措施时希望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将《条例》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装备设备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车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指导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任务落实,确保电动车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电动车管理条例》带来的民生红利。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窦三马在发布贯彻落实的意见和要求时表示,《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着眼于完善电动车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条例的出台必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他说,《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在贯彻执行相关上位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联系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了政府在管理中主体责任,重点规定了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和超标车辆过渡期制度,将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和迫切需求解决的实际问题深度对接,缓解了晋城市电动车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适应了文明城市创建的指标要求,有利于建设文明城市,实现永续发展。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0年6月23日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实施。
该《条例》分“总则”“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登记管理”“道路通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50条。
该《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按照同类型机动车管理。
该《条例》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外)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答记者问】
【问】:主持人好,我想提一个关于条例调整对象的问题。大家知道,残疾人现在也用上了电动轮椅车。刚才,听了对条例的说明,感到条例的覆盖范围很广。现在想问一下,残疾人所用的电动轮椅车是否也属于这部条例的调整对象?
【答】:这个问题体现了记者同志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或者说相对弱势的群体的关心与关切。在条例的起草和第一次审议阶段,我们是把电动轮椅车纳入到调整范围中的。在第二次审议之前,经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事先沟通和论证,考虑到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车数量甚微,把其纳入到条例中来规范,既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关切,也有违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初衷,降低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因此,条例最终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残疾人所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问】:电动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势头迅猛,现在非常普及,进入到千家万户。经查阅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国家电动车的标准也是一直在修改完善之中。在条例出台之前,老百姓手中已购有大量的非标电动车。那么,作为立法者,是如何在立法层面平衡老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的?
【答】:立法就是要搞好顶层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平衡好各方面利益。针对既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正像我刚才介绍的那样,我们在立法实行“过渡期”管理,并且规定过渡期为三年。
所谓过渡期,就是在这三年中间,电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驾驶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三年过渡期满,非标的电动车只能停止行驶或者自行报废。之所以确定三年的过渡期,是贯彻公安部2019年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综合研究的结果。事实上,考虑非标电动车的使用寿命(百姓手中多数使用已有年限)和条例的具体生效实施时间(从公安部发文到条例正式实施有近5年时间),多数非标电动车应属废弃不能使用的状况。那么,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这部条例还是很好地平衡了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之间的关系的。
【问】:《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晋城市电动车管理立法层面的空白。立法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就这部条例来讲,作为立法者,最想提醒市民或者告诫大家的是什么?
【答】:立法提供了规范管理制度层面的供给,意味着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自然也意味着消除普通大众钻法律空子的心理。过去,免车牌、免驾驶证是相当一部人购车的原因。现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规范,对车和证都有明确有要求。因此,最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强化法治意识,克服侥幸心理。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至销售者的责任,但普通人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查购车的手续(发票、合格证、3C标志),保证买到合格产品,否则将损害到你的财产权益和出行权益。
来源:山西晋城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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