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谈办公室恋情,原配打了小三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今天早上,看见婚姻法文章的下面有一条艾特我的留言咨询:原配打了小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你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下面我们看一下具体案例。
2012年6月4日,李某和刘某在公交车上相识,李某没有带零钱,也忘记了哪公交卡,就在里面绝望的时候,突然伸出了一只手,并且说:我帮你一起刷了,不用谢。
李某抬起头一看,原来是个好心男子,此时 李某为了表示感谢,便加了刘某的微信。回家后,李某给刘某发微信谢谢,并说有机会请他吃饭。
就这样,两人时常在微信聊天,不久后 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深了,并且刘某也经常约李某出去玩,两人在玩耍的过程中也经常交心。久而久之,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2年8月4日,两人去见了双方家长,双方家长对此很满意。8月6日,两人便登记了结婚。婚后,二人生活过得有滋有味。李某主内,刘某主外,李某在某某单位公司上班。
这天,公司新来了女同事小何,刘某一眼便看上了小何,小何也一眼看上了刘某,但是,小何经过了解,知道刘某是有妻子的人了,但是她还是不甘心,和刘某进行了办公室恋情。
不久之后,李某便知道了此事,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愤懑,直接找到了何某,扇了她一耳光,并且打了起来。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人问:小三何某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呢?其实,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罪。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后果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原配打小三达到罪的标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如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那么,什么是轻伤呢?
指因为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当然,如果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只是扇了耳光,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结果,所以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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