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黄某起诉“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黄某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将微信读书的运营方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黄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黄某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黄某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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