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务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最大限度开放公共数据”……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作出要求。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与福州、上海等地专门针对公共数据开放出台法规不同,深圳目前是在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开辟专章。
深圳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仍存壁垒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注意到,深圳市司法局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目前深圳已初步建成较为统一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和资源共享体系,具备数据开发利用的良好基础。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仍存在壁垒,各类数据流通、融合机制仍不够健全,不利于数据资源整合与价值提升。当前公共数据收集、共享、应用、开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享有的数据权利和承担的数据责任不清晰,缺少权威、明确的法律规范。
为此,《条例》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收集、共享、开放等数据活动,以及公共数据授权管理做出一般性规范,明晰公共数据管理权责。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表示,深圳将有关公共数据开放内容写入了地方数据条例,体现深圳对这些工作的重视,将进一步夯实深圳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基础和准备度。
深圳对数据有条件开放重新定义
据介绍,《条例》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作出规范,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治理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内部资源整合与质量管控等。
对此,开放数据中国的联合创始人及执行主任高丰表示,深圳数据条例很好吸取了其他省市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中的经验教训,“以往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定义一般是‘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换句话说,是指那些需要耗费大量计算资源,或者有高保密、高安全要求、需要开放的数据。实际上,这个定义是有瑕疵的。”高丰认为,深圳数据条例中对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定义为“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也就是说“应当设定某种准入条件而予以开放的数据”,相对而言比其他省市的提法更为严谨。
“公共数据属于国有资产”存争议
不过,对于《条例》第21条规定“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法学专家争议较大。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表示,“把公共数据作为国有资产对待会有问题,单个数据归个人,为什么数据集合以后就归国家所有?理论上没法说清楚。关键是上位法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直接做这样的挑战,会有合法性的隐忧。”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认为,不能按照数据有公共性就将其定义为公共数据。其同时认为,《条例》要求所有公共数据由城市大数据中心向社会主体开放,其实模糊了数据资源之间的边界,“忽略产权去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市场,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政府研究中心
研究员:袁炯贤 张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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