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淮安区安委办印发淮安办发﹝2020﹞36号文件,对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综合楼钢结构屋面钢质雨篷工程“5.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进行了通报——
2020年5月9日,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综合楼钢结构屋面钢质雨篷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一名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淮安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人员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做好善后工作,至5月11日善后工作结束。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淮安区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验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如下:
1、 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排无相应资格的段美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代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由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给予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该项目工程未进行全过程监理,由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给予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监理单位未进行全过程监理情况失察, 由淮安区安委会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4、 段美成,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综合楼钢结构屋面钢质雨篷项目现场负责人 ,无相应资格代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在工人高处作业时,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未要求和督促工人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范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由淮安区公安分局立案并取保候审,拟追究其刑事责任。
5、 葛志玉,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对其给予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刘柳,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不在岗,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淮安区住建局给予刘柳录入淮安市建筑市场信息管理平台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7、 张明松,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对该项目未进行全过程监理,未履行总监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对其给予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已由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问责。
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
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
附文件全文:
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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