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黄浦区司法局和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共同编纂了《居民委员会法律实务指引》(2020版),简称“50问”,成为社区工作者最贴心的“法律口袋书”,帮助他们规范回应群众诉求、指导处理社区矛盾。
近日,黄浦社区治理人才培育组织——“黄浦计划”邀请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黄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金缨律师,为学员们带来一场法律实务讲座。
“50问”由六大部分组成:基础篇、印章使用篇、监护人篇、指导业主委员会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篇、附件,充分考虑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社区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直观帮助。
金律师以“提问+互动+辩论”的方式,就四个案例与学员们现场互动。大家争相竞答,金律师通过分析,最后给出正确的应对策略并附法律依据。
让我带大家一起重温这些经典案例吧!
01
案例一
“新冠”疫情期间,居民宋女士接到单位通知,复工复产人员必须提供当地居委会出具的“疫情期间未离开本市且未与新冠患者接触”证明。宋女士现来到居委会要求出具上述证明,应如何处理?
解题思路:
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如遇相似情况,我们首先需要判断出具该证明是否属于居委会职责。然后,对于不应属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我们需要在安抚好居民情绪的前提下进行答复。
以本案例为例,如果本案中,宋女士称其隔壁邻居可以为其作证,居委会出于便民服务角度拟同意为宋女士出具相应情况说明的,应怎么做?
居委会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宋女士请隔壁邻居来当面将所要作证的内容固定下来,可以采用邻居亲笔书写的方式,然后居委会可以在该份证词上证明该邻居为本居民区居民。另外,如果居委会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向邻居调查取证,获悉宋女士确实未曾离开居住地,也可以出具情况说明来证明该节事实。但是要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的笔录,同时证明的内容一定是客观事实,任何间接获取的信息或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做出的结论都不是客观事实。
02
案例二
居民王先生为精神残疾患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只有母亲张氏、儿子小王。母亲张氏年迈,长期患病,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儿子小王长年定居国外。平时由一起长大的小学同学,也是隔壁邻居崔先生帮忙王先生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并照顾他们母子二人。现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指定自己为王先生的监护人,应如何处理?
解题思路: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隔壁邻居崔先生在被监护人王先生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合法合规地询问王先生母亲张氏、儿子小王是否放弃担任王先生的监护人,并对崔先生担任王先生监护人表示认同或者不表示反对,同时需要留下相关证据和材料。最后,金律师向我们普及了一个概念:日常生活中,如遇本案中类似案例,若作为非家属的崔先生或者其他组织想向法院提起确定其担任王先生监护人的相关诉讼,必须先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03
案例三
某业委会成员投诉,说业委会擅自召开了业主大会,在表决没有达到法定票数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罢免其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的决定,应如何处理?
解题思路: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本案例中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没有提前向居委会告知,因此,居委会首先应向该业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审核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表决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从而确定该罢免决定是否合法。如果最终确认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合法,投票表决合法的情况下,要告知业委会尽管业主大会最终决定不存在违法,但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不通知居委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今后不得再有类似情形发生,同时,居委会也要指导业委会向投诉居民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说服工作。如果该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属实,居委会应当指导业委会纠正错误,可以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如业委会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撤销
业主大会的决定?
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2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此,如果本案例中居委会认为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违法时,应当上报街道,由街道宣布该决议无效。
04
案例四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称,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将撤除高层住宅每层的垃圾桶,改为至小区定点垃圾桶进行投放。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定点投放不方便,要求在每层保留干垃圾桶和湿垃圾桶。现各方争执不下,居委会应如何处理?
解题思路:
案例中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决定撤桶,应由业委会在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基础上,作出是否撤桶的决定。居委会要指导业委会做好居民的教育引导,宣传《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引导居民正确理解生活垃圾定时定点要求,并形成良好的垃圾投放习惯。如最终居民仍然要求在每层保留干垃圾桶和湿垃圾桶,居委会要指导业委会、物业公司做好不撤桶情况下的垃圾分类工作。
通过此次法律实务培训,学员们更加精准地掌握了法律法规在社区日常事务处理中的应用技能,学员们表示此次培训及时有效、受益匪浅,今后工作中要学好用好“50问”,努力提升为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来源:黄浦计划
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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