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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济宁梁某甲 以构成强奸罪,被提起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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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强奸犯梁某甲,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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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嘉祥县**街道**村**号,现住嘉县**街道**宿舍,于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提请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1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同日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9年10月24日经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再次提请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嘉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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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恋爱关系仍纠缠受害人
2019年年初,被告人梁某甲与受害人楚某某(女,22岁)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7月, 楚某某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并采取拉黑微信,设置电话黑名单等方式断绝交往,而 被告人梁某甲不顾对方意愿,仍继续纠缠被害人楚某某与其保持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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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
2019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事先在嘉祥县**路**宾馆预订房间,以提前过生日为由骗取被害人楚某某信任,同意最后一次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梁某甲强行将楚某某带至房间,采用撕衣服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得知被害人楚某某在嘉祥县**街**楼替朋友龚某某看店时,便前往纠缠楚某某,遭到拒绝后, 被告人梁某甲采取勒脖子、拽头发等手段将楚某某挟持到其驾驶的 白色现代轿车(鲁******)上,载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北500米*******下,继续采 ,后以身体压、摁手臂等暴力方式, 强行与楚某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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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被公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两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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