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
成为老百姓维权的重要渠道
前几天沭阳关注转发了
《沭阳县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明确规定了
行为人在网络问政时存在违规行为
将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这可不是小事
一但个人认定为征信有问题
小到买房、信贷等严重受限
大到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严重影响
这无疑是对沭阳人
给包括12345在内的所有网络问政行为
加上了一道“紧箍咒”
但是这道”紧箍咒“针对的是
在网络问政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因此
我们不得不好好学习一下
否则一不小心“触雷”
那可就”得不尝失“了!
那么我们通过12345等网络问政表达诉求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一、反映的事件必须要真实
这里的事件真实有两层含义,一是事件本身必须真实,不得虚假捏造,二是证据要充足。
对于第一点很好理解,在反映事件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添油加醋,更不能虚假捏造,否则要承担相应后果。第二点,对于投诉的主要内容掌握一定的证据,就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证据才行,尤其反映的是对政府职能部门或被投诉人存在严重问题而需要维权的时候,切切要注意这一点。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音像电子证据(如电话录音、视频等)或人证等,这一点非常关键。虽然有的是事实,但是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投诉的问题再很严重,那最后很可能构成侵权,反而让”被投诉人“抓到把柄,如果被投诉人采取一定的维权措施,如法院起诉等,那基本上没有证据的人就输定了。这个时候,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这还是轻的了,如果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犯罪。
2008年6月,高先生在网上发帖,反映许某某在担任泗洪县某局局长期间,欲对女下属图谋不轨。2008年9月1日,许某某以高先生和家人涉嫌诽谤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年9月19日,高先生及家人被逮捕。2008年9月1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高某某的家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许某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到底有没有这种事发生,谁也不清楚,但是高先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此贴,就付出了沉重代价。高某某出狱后虽然再次投诉许某某违规给儿子安排工作、收受下属礼金、将单位门面房免费租给他人等问题,部分查实后许某某被免职。许某某又故伎重演,再次对高先生进行起诉,此次高先生被法院判无罪。
上面事例明确告诉我们:网络问政或打12345投诉维权,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一句话
没有证据在手
打12345或在12345上发贴
今后一定要慎重了
这在以前一般查不到问题
回复一下”查无此事“就行了
投诉人可能不用为此付出代价
但现在不是这样了
二、投诉人的诉求必须要合理
这怎么理解呢?就是假设你的投诉哪怕确定是事实,也要与你的诉求保持基本相当才行。比如,沭阳某市民投诉村干部违规给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办低保,这样的投诉还是相当多的。如果这个是事实,诉求是什么呢?诉求应当是,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该村干部进行相应问责或作出处理,二是撤销他亲戚朋友的低保资质。这样的诉讼应当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你的诉求是,要求也跟你家上低保,或者要求赔偿你多少多少钱,这样的诉求就跟你反应的事件是”风马牛不相及“了。此前,也发生过,有的市民以在12345投诉或赴省进京上访进行要挟,要求被投诉单位赔偿上仿路费和“误工费”,或必须满足他的诉求等,这就是不合理诉求。
三、不能乱投诉乱打12345
所谓”乱“,就是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诉求不合理,还可能是明显不在12345处理范围内。比如,有网友留言称,他的单位被市民打12345投诉了,原因是他的单位沭阳某局楼顶有个大钟不灵,耽误了这个市民办事了,某局领导真是哭笑不得,后来都要经常看看钟点准不准。这位市民的投诉应当属于“乱投诉”,因为该局的钟灵不灵与你办某件事有没有被耽搁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你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看时间的。
最后还是要明确一下
《沭阳县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并不是制止或禁止市民进行12345等网络问政
而是要进一步规范12345等问政行为
因为市民打12345等维权时
都需政府投入大量的行政资源
你认为呢?
附:
沭阳县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沭阳建设,实行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加强网络问政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网络问政参与者文明程度,保障网络问政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我县网络问政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网络问政指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政府表达诉求的所有互动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网络问政管理部门负责归集网络问政失信信息;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将网络问政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网络问政信用档案,推进网络问政信用记录应用。
第五条 网络问政失信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按从低到高划分为网络问政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类等级。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一节 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一般失信行为。社会法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网络问政一般失信行为:
(一)因网络问政行为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因网络问政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1年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累计2次以内的;
(四)1年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提出无实质内容的诉求、不合理诉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承办单位合理建议的)累计2次以内的;
(五)1年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侮辱、诽谤他人累计2次以内的;
(六)其他不在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诉求,经劝导后仍重复反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网络问政管理部门、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网络问政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条 信用提醒。
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行为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九条 诚信约谈。
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条 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二节 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较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网络问政较重失信行为:
(一)因网络问政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因网络问政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
(三)因网络问政行为被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
(四)1年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累计3次以上5次以内的;
(五)组织、教唆他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问政平台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六)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网络问政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网络问政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网络问政管理部门、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网络问政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三)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三节 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网络问政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网络问政行为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因网络问政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捏造事实、通过网络问政平台进行虚假恶意投诉1年内累计6次以上的;
(四)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网络问政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网络问政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网络问政管理部门、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网络问政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五)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经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经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开,有效期7年。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因网络问政行为的行政违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进行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因网络问政行为的刑事犯罪,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进行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其他行为自网络问政失信行为确定之日,进行网络问政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认定为网络问政失信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管教不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网络问政一般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网络问政较重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网络问政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自然人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社会法人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7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十九条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且当事人有明显悔过表现,并采取一定措施补救其网络问政失信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条 网络问政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网络问政失信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一条 1年内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或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获县级以上(含)表彰,且期间无其他失信行为的,经网络问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对网络问政一般失信信用记录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 除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网络问政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应向网络问政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信用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修复后,网络问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沭阳县行政审批局 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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