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会归谁?
在农村,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土地应该怎么处理?怎么继承?
1、出嫁之后,未迁出户口,那么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经过2018年的土地确权,女儿会以确权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证》上。这也就是说,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么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的问题,因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确权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户口迁出了或者已经在新居住地获得了承包地呢。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通过继承经营权的方式来继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的。
出嫁女的户口迁出了,就不算村集体组织成员了。对于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经营权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家庭里全部耕地的经营权;
如果户口迁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经获得了承包田。那么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会收回了,因为一个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虽然这么说,出嫁女也是可以继承父母承包田的经营权了。
对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土地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但是无论如何,父母遗留的耕地村委会是无权收回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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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邀请回答这个问题。
农村老人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出嫁了,老人如果去世之后那个田地归谁,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第1个问题。
农村老人没儿子,如果女儿出嫁了,如果老人不幸走了,那这个田地一般都是回归那个村委会,集体的把它进行了,归位了集体用地。
第二个,然后如果女儿尽管是出嫁了,但是女儿的户口在本村没有迁走的话。
她的女儿是有这个权利,是来继承他们家这个田的土地,包括他们家的这种农村宅基地,因为他有这个权利,法律也赋予了他这个权利。
第三,如果他的女儿出嫁了,但是女儿的户口已经被牵走了,已经牵到她的老公家里面去了。
那在这个时候,他的女儿是没有权利,再来继承他们家的这个农村承包的土地自留地。但是他们家的这个农村的这种宅基地,他们是有这个权利,把他进行,在同一个村里面进行销售,或者是转让,这个是可以的。
嗯,一般的情况需要说哈,不管他的户口在不在这里,但是他这个农村的宅基地的这个权利,它是可以在一定时间段之内进行保留和转让的。
他在农村承包的这个,土地的流转,和这个自留地的这种保留,这个还是要看她女孩,外出假之后他的户口是不是留在本村?
如果他的户口继续留在本身,或者是继续在本村进行生活的话,那他农村的宅基地,农村的自留地,包括农村的承包的这种土地,继续享有法律提供的权利,来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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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一定要明确,农村承包地是集体资产,不可以继承。但在承包期内,只要户内还有其他人口,其他人口有权继续耕种。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只要当初签订合同的户内,还有一个人户口在本村,就可以继续承包当初该户共同承包的土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承包期内不能根据人口的增减来调整承包田。
首先,农村土地是归村集体的,不管是耕地还是宅基地,所有权都归村集体。所以,不管有没有儿子,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也不管老人是否去世,田地是归村集体的。不过,该题的意思应该不是指所有权,而是指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那么,在计划生育严格执行的时代,农村人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这样的农村人,在女儿出嫁之后老人去世,老人的承包地,女儿可否继续耕种呢?
针对这个政策,那么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老人没有儿子,当初承包地是和女儿为一个户一起承包的。女儿出嫁,是否把户口迁到婆家?在婆家是否取得承包地?这是首要条件。如果女儿出嫁后把户口转到婆家,又在婆家依法承包了土地,那么,老人去世后,其户内再无其他子女,这种户算做整户消亡,其承包的土地应该收归村集体,用于分给新增人口。
如果女儿户口没迁出,那么毫无疑问,这承包地女儿有权继承耕种,村集体不得收回。如果女儿户口虽然迁出,但在婆家没有分到承包地,娘家的承包地也不得收回,这种情况下,虽然看起来本户内已经没有户口,但其女儿做为原承包人之一,有权继续承包土地,村集体不得以其出嫁迁出户口为由,取消她的承包地。
以上是指农村承包的土地。对于老人的宅基地,这个没有任何争议,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并通过拥有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点不受户口是否迁出限制,也不受在婆家是否有宅基地限制。不过如果户口不迁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其他村民一样,使用期限永久;如果户口迁出,则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期限为长期,至该房屋无人管理自然倒塌时结束。
综上,女儿不管是否出嫁和外迁户口,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和权力,但农村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的,不是私有财产,不可以继承,只可以按政策决定不否可以继续承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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