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珏麟
满载井盐的商船,千帆竞发
川盐历史上有两次“黄金时代”,即在太平天国运动和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川盐济楚”政策的实行促成了川盐的辉煌。川盐主要依靠水运来实现。一千年来形成的川鄂、川黔、川湘、川滇古盐道,促进了四川、湖北、贵州、湖南、云南、陕西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交融。
我国近代的盐运保险主要集中在四川一带。四川盛产食盐,主要产自川南的自贡、富顺和荣县一带,供应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湖北各省。当时运输食盐一般以水路木船为主,由产地用撸船装至邓井关提载,再用大木船从沱江转至泸州、重庆,然后再分别转运到各销售点。由于川江滩多水急,路途险峻,仅邓井至泸州沿河一带,就有大小滩险67处。盐船重载,经常发生事故损失,盐商损失惨重。以1947年为例,运出盐载5302载,中途受损77.4载,平均损失率为1.4%。重庆至宜昌平均损失率则高达10%左右。因此各地盐商均有保险的迫切需要。
始于清朝的川盐损失经济补偿制度
重庆运盐工人群像
虽然水运运输成本低于其他陆路运销,但风险极高,因此在二十世纪初,外商洋行和保险公司如怡和、太古、安利、美亚等都拒保,中国民族保险公司亦不愿承保。
1916年,四川盐务机关就盐船失事而如何免税补配盐斤事宜请示北京盐务署。函件指出:“查川盐失没皆在运赴扬子江之时,盐船在途中失事所致,而商人则要求相当之数免税补配。考其失事情形,无一不关乎地理。盖扬子江上游,石滩漩涡比比皆是,险阻既多,而驾驰不良,故船舶失事,几为常事。顾为该商等计允宜自筹补救之方,籍保商人利益。向则以其损失非保险之法所能保也,今纵令其补配,然所失已是无抵偿。故凡盐船失事大都出于意料之外,并不关于商人及船户等不慎之所由来。既有此情故分所与远使佥以为,如有盐船失事,欲救补配,必须当时由该商及所派之押运人或船户,先行禀报近处地方官暨盐官等,由彼双方详细查明确有其事,然后详报运使,由运使函知分所再行详请钧核,方足以示限制而昭核实等情。”北京盐务署函复,原则上同 意。修订之处是,“盐船失事,应觅与盐务无关之人以作证明,以免弄虚作假”。因此,盐船失事主要是政府通过免税补配盐斤的办法来解决。据自贡、泸州、宜宾等盐产地及四川盐业部门反映,官盐以税收“提款自保”,商盐随盐“带征商本税”收取积累基金的制度始于清代,时间为1879年,提议人为贵州平远人、洋务运动的重要成员,四川总督丁宝桢。道光、咸丰以来,四川盐政废坏,岸区倒悬,私盐泛滥,税课亏损,积弊重重。1876年丁宝桢升任四川总督后,针对当时的盐政积弊,深入调查官场民情,积极推行盐政改革,实行官运商销制度。这种制度一直持续到上世纪三十年代末,保障了川盐的外运。
川盐银行信汇单
为了适应盐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重庆盐业公会在1921年设立保险部,盐载保险应运而生。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重庆盐业公会自办盐载保险和盐商到洋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办理盐载保险;盐商向肇事之轮船公司要求赔偿;官盐以税收“提款自保”、商盐随盐“带征商本税”收取积累基金的制度是同时进行的。只是向肇事之轮船公司要求赔偿和政府通过免税补配盐斤的这种从清代就形成的制度占据主流而已。到1930年重庆盐业银行成立,组织行业开展盐载保险,这种局面开始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变。
重庆盐业银行、后复业改名为重庆川盐银行和保险“四联总处”的诞生都与川江盐运保险密不可分。
盐运保险肇始及盐商损失赔偿
1932年白理洋行保险部、怡和洋行水火保险单
据史料记载“民国十年即1921年,重庆盐帮公所(后改为盐业公会)设立保险部,自办富荣场自邓关、重庆、涪陵、宜昌等沿途水运盐载保险业务。”1923年6月,川江自通轮船后,其盐运仍用本船。因而常因江道狭窄,轮船所涌巨浪把本船掀翻。盐商既向轮船公司索取赔偿,又向公家请求补配,反而因失事而得利甚厚。四川盐务机关遂于6月作如下规定:“凡轮船在途遇有轮船鼓浪而受损失者,应由运商向肇事之轮船公司要求赔偿,非经切实证明,该运商确不能向轮船公司索偿情形后,未便请予补配,现即照此办理。”
1925年起,盐载改由轮船装运,其轮运失事所损失之盐,仍按旧章由盐务机关核准后可予以补配。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到1927年),在帝国主义竭力维护其在华利益的推动下,北洋政府对盐务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引岸专商制”,倡导资本主义的“自由贸易”。这为盐载保险由行业自保向商业化的保险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1929年5月,盐商由重庆运往湖鄂之盐,此时多向保险公司例如洋商白理洋行保险,又可领取保险赔款。由于盐商还可以领取保险赔款,因此发生争执。四川运使及川南分所“以该盐既经保险,领有保险公司赔款,即不应再请补配。商人则所谓保险系商人营业行为,保费为私人所出,并非公家担任,何能不予补配,若因保险之故,遂不准补配,则所保之费应由公家支付”。
四川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
盐务机关于5月发函复仲裁如下:“将来遇有盐斤淹消案件,并经照章调查属实者该分所均应饬令该商切实声明如下:甲,所淹消之盐载曾否保险。乙,该盐如曾保险,则所保者,谨保盐值,不兼保税款,如此,则所收回赔款,总所仍不过问,抑或全批盐斤之盐值及其所缴税款一并兼保,如此则应将该批所保之价值以及价值核算之方法一律陈明。丙,该盐如曾保险,该保险公司曾否赔偿,或可赔偿所保之全数,或其一部分,抑或该公司完全不允赔偿,查商人时或舞弊,向保险公司及公家两方面索取其所受损失之赔偿。故该经协理宜将公家办理免税补运之定例,分知各该保险公司,俾本机关与保险公司得以双方合作,该经协理遇有淹消案件,如查有商人曾经保税之实据,则应饬令该商呈验保单,如遇必要时,并应先向该保险公司查询,然后始可将该商人所请免税补运一节,予以转呈等因。”盐商自此以后,大多先向保险公司声明:“只保资本,不保税额,注明保单,仍照旧章,一同请予补配也。”
1930年前后,太平、宝丰、丰盛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的白理(预计在1928年或1929年)、华兴、安达生、三井等洋行进入重庆保险市场。
1930年7月,重庆盐业银行开业,真正开启了有组织的盐载保险业务。这一年自贡盐业公会开始自办保险。且在重庆、自流井设立盐业公会保险部,承保富荣盐场至各口岸的引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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