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头条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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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军路!不知在这留言对不对,今天我想问一下生育护理假的问题,我在国外执行维和任务,妻子今年生产期间我在国外不能休假,这个假期回国后可以补上吗?或者其他的措施?谢谢您。
答复(本期由军路今日头条编辑解答):
军人休护理假规定,可以参考2016年7月25日,中央军委审议通过的《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文件,其中第四条有过明确:
军队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方为军队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孕产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由此可鉴,护理假应当在女方分娩当年安排。对于护理假因特殊任务未能及时休假的,目前从规定上来看,暂无法规依据明确护理假可以补休及未休护理假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当年未休护理假不予补休或经济补助。
对于当年未休假探亲的人员,跨年不安排补休,但可以申请未休假经济补偿。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
按经规定,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鉴于您的情况,可以在翌年1月申报未休假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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