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皇太极执政之时,已规定“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清太宗本纪二》。
康熙皇帝执政期间,更是严刑峻法。“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其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清朝野史大观卷三》。
当时的缠足在民间已蔚然成风,宁愿冒此违法犯罪的风险,也要缠足,缘由无外乎二者。
其一,畸形变态的审美观导致畸形变态的身体;其二,封建保守的经济价值观。对女性而言,脚小嫁个有钱人,事实上很多缠足妇女也得下地劳动;对男性而言,女人脚越小对男人的经济依赖性越强,因为没法远遁出走、或者大规模劳作。
其实,只要年轻漂亮,缠不缠足并不重要,设想她们人老珠黄的时候,哪个男人会有欲望和心思欣赏她们的老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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