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福建男子卢某把自己3岁的亲生女儿以8万元卖掉,转身给主播“刷游艇”。4月21日,晋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卢某已获刑。此外,经晋安区民政局申请,法院已撤销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确定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女孩的监护人。
晋安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某是80后,在莆田打工,和妻子曾某育有一儿一女。因夫妻二人产生矛盾,2018年10月,妻子曾某离家出走,留下两个孩子。卢某觉得自己一人抚养孩子压力太大,计划将3岁的女儿卖掉。
晋安区陈姓夫妇因早年丧子,希望领养孩子,便通过亲戚郑某寻找送养孩子的人。郑某通过李某找到卢某。2019年初,经郑某、李某介绍,陈某夫妇支付8万元“营养费”,将女孩带走。在陈某夫妇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时,民警发现问题,经侦查,济南分局将涉嫌拐卖儿童的卢某控制。同时,涉案的陈某、郑某、李某均被另案处理。
上述负责人介绍,卢某整日沉迷网络,大笔钱到手后,他以“送鲜花”、“刷游艇”的方式频繁打赏“快手”女主播,至案发已经花了7.3万,都是卖女所得。“他虽自称本意是想把孩子送养他人,但他收取了高额的所谓营养费,并不是单纯的送养行为。据说他原本想也将儿子‘送出’,但孩子年龄太大,没有成功。”
经审理,今年3月25日,晋安法院对卢某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收取人民币8万元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刑法240条中67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男子受审现场,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供图。
判决生效后,晋安区民政局认为,卢某作为女孩的亲生父亲,不但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反而将女孩出卖给他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对女孩的监护资格。
根据民政局的申请内容,新京报记者发现,女孩母亲曾某于2018年10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女孩的祖父卢某海于2008年3月18日死亡;祖母秦某因体弱多病,已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女孩的外祖父曾某新于2007年杀害妻子,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龙岩某监狱服刑。目前,上述直系亲属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上述负责人介绍,即使卢某被刑满释放,他也无资格当女孩的父亲。充分考虑到女孩的情况,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作为女孩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
目前,女孩小慧被安置在晋安区福利院,卢某的另一个儿子也被安置在名为“善恩园”的福利机构。
律师说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律师观点:
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触犯拐卖儿童罪,而在其行为违法且严重侵害其所监护女孩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十五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对本案女孩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在此种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女孩父亲即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对女孩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女孩的监护人。本案中卢某出卖所监护女孩的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其所监护女孩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其不宜继续担任女孩的监护人,撤销卢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有据。而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目前没有合适直系亲属和其他单位担任女孩监护人的情况下,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申请作为被监护人小慧的监护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作为女孩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既尊重了法律又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人情味。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 严耀邦律师
新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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