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女子 发生性行为的举动
我们一般称之为强奸
小编也报导过多起类似新闻
但是下面这种情况
小编真的是第一次遇到
......
莆田19岁男子报警
被好兄弟施暴
强行发生性关系!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案提起公诉。这起案件中受害者是一名19岁的男性,而对他施暴的,正是与他平时称兄道弟的23岁男性朋友。
(网络配图)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小吴(化名)与受害人小峰(化名)是一对好朋友,小峰受小吴邀请一起吃饭,原本以为只是一顿简单的饭局,令小峰想不到的是,一直被他当成兄弟的小吴,竟打起了他的主意,趁他喝醉之时,小吴竟把他强行给上了。
小吴(23岁)与小峰(19岁)是一对好朋友,两人都是莆田人。虽然是好朋友,但小吴一直未告诉小峰自己是“男同”的事实。久而久之,因小峰长相帅气,小吴还对小峰产生了“性”趣。2019年的平安夜,小吴组局约了六七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小峰也在其中。
(网络配图)
小峰一直觉得只是普普通通的一次饭局,也没有多想。直至凌晨0时许,小峰还向吴某借了三百块钱在酒店开了房,准备把女朋友叫来。但心怀不轨的小吴却动起了心思,他一直找机会给小峰灌酒,趁机拖住小峰。
凌晨2时许,喝到腿软的小峰准备打电话给女朋友,此时小吴将小峰的手机抢走,连哄带骗把小峰扶到房间,还假意与其聊天陪着醒酒,但小吴的双手却开始不老实。当小峰意识到小吴是同性恋抵死不从,只是为时已晚。
(网络配图)
最后,小峰趁着小吴不注意时准备逃跑,但还是被小吴拽住扔回床上,对他进行猥亵、性侵害。直到凌晨5时许,小峰逃出房间后立刻报了警。被告人吴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条链接
男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男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强奸罪。
男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包括男性)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本案中,被告人小明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小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不单女性要保护好自己
男性也要小心来自同性特殊的“爱”
保护好自己
来源:城厢检察、莆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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