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以案说法——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一、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维吾尔自治区高院案例,2015年,姚某因为没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便以章某的名义买的房子,后遇到纠纷,姚某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国家对于军队经济是有房有特殊的规定,该类房屋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姚某借用章某的买房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京云律师了解到,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二、民事主体适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二:山东省齐河县基院案例,原告李某华于13年底,购买楼房一套,并交纳定金20000元。后因原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决定借用妹妹李某双和妹夫李某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款以及贷款全部由两原告承担。但是在17年贷款还清之后,于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两被告以拒不协助办理。为此,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以上两个案例,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借名买房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政府的限购政策等。如果借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的合同一般会认定为无效。
京云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风险大,如非必须勿借名。确有必要签合同,出资证明要保存,违约责任约定清,出现纠纷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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