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用工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补充形式。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主体,一是劳动者,二是派出该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机构,三是实际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分别对应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形成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指挥管理关系。
为降低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比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2
、派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员工退回的具体方式;
3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否则,用工单位可能涉嫌违法;
4
、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工伤事故、劳务纠纷的处理、费用承担进行充分约定,同时还可以对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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