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案,被告人曾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因自家种植的红薯被野生鸟类啄食,在该林地设置捕鸟装置设下陷阱,共猎捕2只野鸡。同日曾某某持2只野鸡在售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为雉科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文来源:三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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