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一个朋友从老家回来说起了一件新奇事:李某(男)与张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与李某共同居住(李母已去世)。婚后张某先后生下一儿一女,不幸的是,2007年李某在外打工遭遇车祸身亡。李某去世后,张某一直没有改嫁,仍带着一儿一女与李父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中,日子虽然过得很艰辛,但张某与李父因为朝夕相处、互相照顾,逐渐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2013年,经过反复考虑,两人终于决定结婚建一个新的家庭。不料周围群众及亲朋知道这件事后强烈反对。大家一致认为公公与儿媳结婚是乱伦行为、丢人现眼、伤风败俗。背后的风言风语自不必说,更极端的是有些人还上门辱骂,让张某和公公从村里滚出去。朋友说,虽然历史上有唐玄宗娶了儿媳杨贵妃,但公公儿媳结婚真是丑事一桩。那么张某和李父到底能结婚吗?
首先,我们从法律上看,张某和李父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公公与儿媳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公公与儿媳之间为直系姻关系。《婚姻法》仅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对于直系姻亲能否结婚未作规定,也就是说姻亲之间结婚不违法。
但是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除了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要求之外,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特定亲属之间结婚有悖于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道德,通常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关于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一个司法解释体现了这样的观点,针对公公与儿媳、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女婿与岳母等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姻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但为了照顾群众影响,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避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他地等。所以说公公和媳妇结婚不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坚持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也会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尽量不要结婚,因为我们每个人除了是生物人,也都是社会人,不可能脱离周围社会环境而孤立生活,必须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自己能否承受社会舆论的冲击。况且张某的一儿一女虽未成年但也逐渐长大,这件事情对孩子的成长必然造成很大影响,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从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一点来说,张某和公公应该打消这个念头。因此“公公”和“儿媳”结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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