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大学生“扬帆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更大力度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禹城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深化“5331”人才计划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禹发〔2017〕5号),深入实施大学生“扬帆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禹城创办企业或到禹城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双一流建设全日制高校本科生
(四)产业需要的其他全日制高校本科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
自审核通过之月起,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市财政给予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全日制高校本科生、产业需要的其他全日制高校本科生,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500元、3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已经享受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入库。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人才德州”网站(http://dezhou.rcsd.cn)填报人才入库信息。
(二)申请。入库审核通过的大学生,填写《禹城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每月集中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就业的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市人社局于每月下旬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在市人社局网站和“禹城人社”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离开原工作单位,在禹城市自主创业或到禹城市内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需以新工作单位重新申请,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创办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补贴对象应在企业停办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报告;补贴对象从企业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补贴对象离职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报告。
(三)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生活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7365322。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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