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未果,又向该村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督促村务公开,结果依然没有回音,于是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审理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村务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判令其对所辖某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村务信息公开事项履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某镇房屋补偿安置办公室与许某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2018年5月,许某就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书面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未回应反馈,许某随后又通过EMS申请被告督促村务公开,然而邮件显示妥投“他人收”后,被告也未给予回应反馈,许某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2017年,某镇被撤销,建立某街道办事处,为政府派出机关。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投寄邮件收件人为“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而非“某街道办事处”;且某村委会是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被告无法干预,也不知其有无自行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收到了原告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调查核实及相关法定职责,被告是否涉及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违法。
“作为普通群众而言,并无法确保及时获知某镇被撤销而建立了某街道办事处,也并非每一位普通群众都能够认知到某镇人民政府与某街道办事处的区别。”承办人指出,二者均是国家机关,且从证据外观来看,能够证实原告的邮件已送达成功。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本案中,某村属于被告辖区范围,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且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村委会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向被告进行反映,被告作为管辖该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被告在原告申请督促村务公开及起诉后,无证据证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过核实调查及督促村务公开的工作,被告不履行监督村务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受案范围且诉请具有法律依据,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
【法官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村民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相应职责。村民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赵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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