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支付,主要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建筑材料等已经转化为建筑半成品或成品,所以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已履行部分的工程价款,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解释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共有两种情形:
1、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要先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同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无须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因为合同一方的违约导致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的解除是建立在所订立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当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所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要进一步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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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生物科技公司将其在某县开发区建设的优级酒精项目及粮食仓储项目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
2017年2月19日,建筑工程公司接到生物科技公司送来的“终止合同的告知”,生物科技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生物科技公司送达了“关于生物科技公司《中止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的回复》”,明确的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并对建筑工程公司的损失提出了意见。
在生物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情况下,建筑工程公司继续施工已经不可能,在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一致同意进行清算,如双方对清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人民法院裁决。同日,建筑工程公司停工并撤离施工场地。
另外,双方共同委托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评估的结果为工程造价为9096619.84元。在诉讼过程中,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筑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7712468.06元。
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242468.06元和利息(以2242468.0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完全付清之日止)。
被告生物科技公司辩称: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同意终止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对解除合同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因此生物科技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截止到2017年4月6日,生物科技公司已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费用共计7189000元,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准确。另外,对于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自2017年4月1日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无异议,但因双方已经解除合同,故不同意给付任何工程款的利息。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该案的涉案工程尚未履行完毕,故其中未履行部分应当终止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为合格工程,故生物科技公司应当就已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司法鉴定中心确定的建筑工程公司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7712468.06元,故生物科技公司应当给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712468.06元。因生物科技公司已经支付了547万元,故生物科技公司还应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242468.06元(7712468.06元-547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生物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未付的工程款共计2242468.06元及相应利息(以2242468.0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因此,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应当终止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实务中,对已履行完毕工程价款的确定是难点,因为合同履行中途过程中解除的,往往难以准确定价,最终要通过司法鉴定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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