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家族办公室的原创系列】
个人资产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与传承需求是最近五至十年才在中国开始出现的资产管理需求。
原因非常简单,三十年前,我们的国家还是个相对均贫富的社会,普遍而言根本就不会有什么资产可供分配与传承。而十五年前,虽然贫富差距已然明显出现,但那时的新富阶层一般还处在40至60岁的年纪,尚还无须太多考虑这件事情。
进入了2020年,中国第一代“有产阶层”自然年龄上的变化是市场需求变化里最底层的推动力量。贝恩资本和招商银行每年都会推出一期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每期报告里都会分析财富管理中客户主要需求的变化趋势。在最新的2019年度报告中,“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需求,已经是中国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方面排在最首位的需求。
既然自然规律无法抗拒,越来越多的“有产一代”们开始面临着“终点临近”的问题。面对财产的分配与传承,“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对于人性真实一面的总结,而电视台各种法制节目里,这两年最多的就是为了房产归属而吵得不可开交的各类中国式家庭。
昨天刚好又看到这样一期闹心节目,一声叹息之后,JW也有感于公众在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匮乏。财产的分配与传承是财富管理领域里一个很大的主题,本篇JW只提示一个在实务中很核心,又通常不为人知的盲点,也就是继承权公证这个问题。
-§1–
个人财产的分配与传承包括了生前赠予和身后继承等几种不同的方式。我们这期只讨论身后继承这种情况。在身后继承中一般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形式,也就是所谓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继承分配原则进行财产传承的方式。因为法定继承里面有严格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范围,常常不能满足财产所有人的心愿,甚至会和财产所有人的心愿相矛盾。所以实务中,大部分人更愿意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安排自身财产的身后传承。
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订立一份遗嘱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而订立遗嘱,很多人小说电影看太多了,常常以为自己写一个,这份文件就会发挥作用。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里对遗嘱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合规要求。保证遗嘱是有效的,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在订立了遗嘱,且有遗嘱作为证据的继承案件中,有将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都是无效遗嘱。这个统计还是对公证遗嘱、律师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总体上的统计。如果只是针对自书遗嘱,那么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自书遗嘱,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关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等不同的遗嘱形式和其法律效力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咨询身边的律师。在本篇里,我们假设订立的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即使是这样,真正的难题才刚刚出现。
-§2-
实务操作中,身后财产传承的难点还并不是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写一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个人财产分配愿望的遗嘱。真正的难点是实务流程中的“继承权公证”这个环节。而这个环节,会让中国式家庭的所有“面和心不和”来一次彻底和集中的矛盾大爆发。这,才是身后财产传承中的核心难点。
根据法定流程,继承人在办理各项继承财产过户手续之前,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要先在公证处办理并获得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只有拿到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中涉及到的房产才可以办理过户,股权才能办理登记,银行里的现金类资产才能履行相应安排。
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里明确规定了下述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定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根据指导意见,实务中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基本步骤一般是:
(1)提出公证申请,缴纳公证费
(2)准备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证件
(3)全部继承人明确同意遗产分配方案
(4)公证处履行尽职调查
(5)全部继承人到场办理双录程序
-§3-
在这里我们不展开继承权公证办理中的各个细节,JW只指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与财产分配这件事有关的人员,都要共同到达现场,都要共同表达对财产分配一致同意的意见,方可办理。
因为整个过程可能会出现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不同的情况,涉及到的人员与人数,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让所有这些人都必须到达现场,并且都必须要明确表达出一致同意的意见,对于有些家庭而言,办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中国式家庭习惯于“都挺好”,一般都不愿把家庭内部矛盾表面化以及外部化。但当涉及到真金白银的财产分配时,这种表明上的“和谐面纱”常常又是不堪一击,留下来一地鸡毛。
实务中,因为继承权公证无法办理,导致继承事项被长期拖延或者搁置的案例并不鲜见。因为这个过程实在太过于考验人性,站在专业人士角度,JW会建议客户通过一些事前安排,尽可能合法规避掉继承权公证,既做到在财产方面绝不糊涂,按心愿办妥,又能在人情方面“难得糊涂”,这可能才是一种中国式的和谐智慧吧。
财产分配与传承是一个很大的主题,有感于电视节目里的争争吵吵,JW和大家分享一些实务中常见,但大家未必清楚的盲点,希望对有这方面困扰的朋友,多多少少能起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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