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恶劣案件:陕西省《××都市报》的记者田亮等人竟然利用记者身份强迫他人签订广告合同,被判“强迫交易罪”,令记者队伍再度蒙羞!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02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亮,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传唤,讯问并羁押,2018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61日)。
辩护人赵会斌,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平,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投案自首并羁押,2018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磊,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传唤,讯问并羁押,2018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帆,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9年9月18日、9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显彤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亮及其辩护人赵会斌、被告人张文平及其辩护人杨文星、被告人田磊及其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2次。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田亮通过张文平、王某某获取咸阳市秦都区某售楼部手续不全销售楼盘的消息后,遂安排张文平、田磊二人以采访之名前往某售楼部,在采访过程中其二人告知将对某楼盘手续不全进行曝光,迫使某营销部负责人郝某某及某副总李某前往某事业部处理负面新闻。田亮以曝光负面消息为要挟,要求某售楼部缴纳宣传费8万元。某售楼部负责人为息事宁人,同意后将8万元打入某都市报认可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账户,用以完成某都市报下达的任务。后在某都市报给某售楼部做了纸质版面宣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亮系主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田亮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文平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磊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三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田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田亮的辩护人辩称,田亮主观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都市报下达的广告任务,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张文平的辩护人辩称,张文平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田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田磊的辩护人辩称,田磊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田亮通过张文平、王某某获取咸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售楼部手续不全销售楼盘的消息后,遂安排张文平、田磊二人以采访之名前往某售楼部,在采访过程中其二人告知将对某楼盘手续不全进行曝光,迫使某营销部负责人郝某某及某副总李某前往某事业部处理负面新闻。田亮以曝光负面消息为要挟,要求某售楼部缴纳宣传费8万元。某售楼部负责人为息事宁人,同意后将8万元打入某都市报认可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账户,用以完成某都市报下达的任务。后在某都市报给咸阳某售楼部做了纸质版面宣传。
另查,咸阳某有限公司将某打入的8万元宣传费,将其中4.2万元又打入某都市报账户,用于完成田磊的产业经济部广告刊登任务,余3.2万元退还了某公司。
2015年7月20日,甲方某与乙方某都市报某事业部签订《某都市报广告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广告期间发布广告宣传,宣传单价80000元,乙方履约后,甲方付款给乙方指定的账户转账。
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新闻记者证、某都市报的情况说明、田亮、田磊受聘记者的劳动合同书、某都市报某事业部与咸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合同、委托证明、发票、银行回单、咸阳某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收支明细、田磊的产业经济部广告刊登明细、咸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款票据、某都市报刊登广告的纸质报纸、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李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光盘4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亮、张文平、田磊利用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消息为由,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咸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接受其纸质版面宣传的服务,交易数额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亮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处于主导地位,是主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文平在共同犯罪中,听从田亮的安排,收集单位负面信息,向田亮汇报,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磊在共同犯罪中,听从田亮的安排,收集单位负面信息,向田亮汇报,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田亮、张文平、田磊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文平、田磊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张文平、田磊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结合本案案情,张文平、田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被告人田亮的辩护人提出田亮主观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都市报下达的广告任务,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田亮处于主导地位,实施组织活动,应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不符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其辩护人提出对田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文平的辩护人提出张文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平听从田亮的安排,收集单位负面信息,向田亮汇报,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故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张文平的辩护人提出张文平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文平自动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投案,而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强迫交易的罪行,构成自首。故其辩护意见提出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张文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田磊的辩护人提出田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田磊听从田亮的安排,收集单位负面信息,向田亮汇报,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故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田磊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文平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田磊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常保民
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
人民陪审员 景 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敏
令人无比失望的是,一向以“铁肩担道义”自居的《××都市报》自始至终并未就此案件向社会道歉!而一向触角灵敏、闻风即动的“兄弟报刊”也未对此案件做任何报道!难道媒体口中神圣的“公众知情权”被选择性屏蔽了?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灯下黑”、“报团取暖”?
据悉,在陕西省最知名的都市报为《三秦都市报》。
而《三秦都市报》驻咸阳记者站正好有一名记者也叫“田亮”!
目前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者网”中还查不到对此案件的通报,也没有发现吊销田亮等人记者证的相关通报。
动力君觉得,《××都市报》的田亮、张文平、田磊三名犯罪分子良知蒙、蔽道德败坏,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记者职业,希望有关部门注销他们的《记者证》,免得他们借记者身份继续为恶。
而装聋作哑的《××都市报》也应该站出来直面“丑闻”,坦诚向社会公众道歉、公布内部处理结果,以补救“害群之马”对广大读者造成的精神伤害,重塑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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