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王某某尾随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行至和平路**附近时, 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张某某拖至路边草丛中实施奸淫,被警方逮捕,检察院认定应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01
新乡一女子被强行拖至路边草丛遭强奸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6日晚2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尾随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行至和平路**附近时, 趁周围无人之机,强行将张某某拖至路边草丛中实施奸淫。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现场指认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未羁押证明、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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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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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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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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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
强奸罪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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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方面: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特殊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妇女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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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主观故意。
3
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等情形。
03
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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