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于2020年1月12日起实施。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依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浙人社发〔2015〕153号实施后(2014年10月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民营医疗机构中的以下人员为参保对象: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目前仍符合原参保时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技工作人员(含已享受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三)符合省人社厅、教育厅、卫计委《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
(四)符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4号)文件规定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报备员额人员。
资格认定及日常管理
各级教育、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参保资格。并做好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并做好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本处理意见下发后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经负责工资档案管理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来源:金华人社
编辑: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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