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雨晗
互金通讯社讯 1月13日,深圳互金协会官微发布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声明”),就“良性退出”、“债权申报期”、“先本金后收益原则”、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及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1.“良性退出”。 根据说明,良性退出以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强调通过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达成和解的方式,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统一投票表决系统(以下简称“投票表决系统”)仅为一个投票表决工具,良性退出的网贷机构可选择使用该工具进行投票表决,其他机构也可视情况使用。 2.“债权申报期”。 说明指出,债权申报期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网贷机构可视情况确定具体的债权申报期,但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且不得损害出借人等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先本金后收益原则”。 说明指出,按照“先本金后收益原则”是在当前现实环境下鼓励的一种兑付顺序选择。 鼓励网贷机构优先兑付出借人的充值本金余额。 但兑付顺序并不影响兑付范围,按照前述兑付顺序,充值本金余额兑付完毕后网贷机构仍需根据资产清收、处置情况,积极兑付出借人的收益。在实践中,网贷机构结合资产清收、处置情况,但应符合“先本金后收益原则”,且均需经出借人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但在债权申报阶段,应以出借人的未偿还本金(即待收本金余额)为基数确定出借人的债权数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如重大事项表决权等)。 4.“重大事项表决规则”。 《退出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由网贷机构视情况制定,经投票表决后实施”,同时规定“首次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是指表决事项通过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所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2/3;二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数/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数>1/2;三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1/2。 5.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及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问题。 说明强调,存量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在清退组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若网贷机构的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九十日。良性退出方案需包含清产核资基本情况,故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也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应超过九十日,同时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 深圳互金协会建议,在清退过程中,清退组还可引入广州等地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在专业调解机构主持下对出借人与已到期借款人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以下是“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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