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员工下班期间,在其生活的住处,为追求生理上的愉悦感,独自用毛巾环绕颈部并提勒,结果意外造成死亡。因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员工该种情形不属于意外,系员工主动为之而死亡,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员工家属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家属随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通说,所谓性窒息是指行为人独自在极为隐蔽的场所用某种非常奇异的窒息方式,引起一定程度的缺氧以刺激其性欲,增强其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性行为活动,常由于所用的措施失误或过度,意外地导致窒息性死亡。
本案中的员工死亡后,经过死因调查,法医确定死者疑为性窒息意外死亡,法医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记载,赵某死亡原因为缢死。对该员工为性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各方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是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该员工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
第一,意外伤害应当是指外来的、突发的、以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该员工系自缢身亡,不符合该意外伤害的条件。
第二,该员工的行为属于自残伤害或自杀,符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法院则认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致残的,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虽然该员工主动用毛巾环绕颈部提勒颈部,并最终导致死亡,但该员工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了追求精神及生理上的快感,并非期待或追求自身的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该员工存在故意导致自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形,故而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形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的保险责任。
案号:(2016)苏01民终5346号。
此前,就被保险人猝死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如今,性窒息死亡也被纳入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再一次刷新了大家的认知。可以看出,何谓意外伤害保险,一直在被解释和完善之中。随着时间的推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一定会更加清晰。
对性窒息死亡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你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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