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可成为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价值持续不断攀升,运营自媒体成了很多人谋生的重要途径。当然,运营自媒体并非易事,有的自媒体号分文不值,有的自媒体号却能估值上亿,正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这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果夫妻一方以运营自媒体账号为生,经过几年的运营,自媒体账号估值已经过亿,现在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可以分割自媒体账号的权益吗?
自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收益主要体现为两部分,一种是通过运营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的财产,另一种是自媒体账号本身的价值。分割运营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什么争议,主要争议就集中在自媒体账号本身。有些情况下,自媒体账号的估值已经远远超过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获得的财产。
我们可以来看两个微信公众号分割的案例,结果是截然相反的。
第一个案例:
2016年的时候,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个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要求分割微信公众号的案件,(2016)辽01民终13122号,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的本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确实,按照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7.1条的规定,“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注册人只能获得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
故而,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微信公众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故不支持分割微信公众号的诉请。
可以看出,这个案件中,法院并不认同分割微信公众号,但对微信公众号存在巨大使用价值的这个问题,法院并未进一步说明。
第二个案例:
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关于几个合伙人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微信公众号的案件,(2019)沪02民终7631号,这个案件中,法院是支持微信公众号的分割的,只不过不是直接分割微信公众号,还是那句话,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本质上仍然属于腾讯公司,注册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微信公众号作为虚拟财产,也无法直接分割,只能由实际持有一方对其他方进行补偿。
故而,法院最终判决由实际管控微信公众号一方对其他方进行补偿。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该案中的微信公众号评估价值为340万元,进一步说明了微信公众号的巨大价值。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微信公众号的属性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对可以说对后续虚拟财产的分割具有重大参考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微信公众号是注册人向微信公众平台申请的应用账号,与现实财产独立。
微信公众号具有虚拟性,但注册人可以对公众号进行管控。
微信公众号并不会自然产生价值,而是通过人的运营而产生价值,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发布内容的方式吸引粉丝关注,不断提升传播力、影响力,在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微信公众号就可以与广告商合作,通过广告费、商品销售分润等方式来变现,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的变现模式可能会不断发生增加,显然,微信公众号是具有价值属性的。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虚拟财产能否分割发生了从0到1的改变,实际也进一步说明了自媒体账号的巨大价值,像百家号、头条号等自媒体账号,未来均可能成为被“分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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