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这次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新增加的条款有47条,特别是对于电子证据的详细规定是一大亮点。我们不妨来看下这些规定对未来的知识产权实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评: 在专利侵权中,经常需要购买潜在侵权产品进行特征比对,一般还要购买几件,对于不值钱的小产品来说,问题还不是太大。 对于价值昂贵的产品,光是购买潜在侵权产品这一项就是不小的负担,而且很多情况下花大价钱买回来的产品,仔细分析后还发现不是侵权的,这更浪费钱了。 对于一些实验设备或者工厂中的设施,进行特征比对更是麻烦。 这次规定明确了有些情况可以用“影像资料”替代,拿到对方产品相关的影像资料就相对容易,这对专利行权是非常有利的。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评: 这一点意义非常大,明确了微博、微信、微信群里面的聊天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潜在侵权方和专利权人通常都在同一行业,很大概率会在同一个微信群中,或者与对方的代理人在一个群中。 这时候侵权方如果讨论起相关的专利和产品,就可能被当成证据。比如潜在侵权方对相关专利进行了评价,那这个就表明已经知晓相关的专利,极有可能是被当成故意侵权的证据。以后在微信群中讨论自己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时,相关人最好就是假装不知道。专利权人也可能利用这一招在网上进行钓鱼。此外,在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中,视频、电子文件作为证据一直是认同的,现在法院明确了,相信无效的对比文件范围会更加广泛了,相信以后会有微信语音作为对比文件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评: 这几条涉及“书证提出命令”。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方通常隐瞒实际销售额,对于专利权人,拿不到销售数据,最终只能要求法定赔偿。 即使有书证提出命令,侵权方也有办法规避。 但是现在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材料、电子数据,也就是对方的一些聊天记录、邮件都可以在请求的范围,那侵权方就很难逃避了,总不能至始至终不讨论这个事情。 相信以后多单位的微信群可能因此解散了。 对于寻找侵权证据的专利权人,电子数据可能更重要,因为很多企业为规避故意侵权,在做FTO时不会留下书面材料。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评:专利案件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在美国通常原被告会请专家证人,而且专家证人的证词非常重要,有时候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这一条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与专家证人的说法类似。而且专家证人可以对质,这样更有利于法官掌握案件的技术问题。
总之,新规定对知识产权诉讼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都有很多影响,也对相关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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