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抚检公诉刑诉〔2018〕335号)12月20日发布消息,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转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处男女朋友关系近三年,在相处过程中,二人欠下债务,在高某某发现马某某与他人处男女朋友后,要求其偿还共同债务未果,遂对马某某产生怨恨,欲将马某某杀死。2018年9月1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C*****号夏利轿车去找马某某,将车停在某某村后,携带尖刀步行到某某村马某某家,跳墙进入,持刀将马某某喉部、腰部、胸部、阴部等多处扎伤,后逃离现场。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膈肌破裂修补术、膀胱破裂修补术、颈部气管破裂修补术、输尿管破裂修补术、阴道裂伤修补术六项均评定为重伤二级。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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