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共受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37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呈易发多发趋势。现将我县几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王某某醉驾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8年12月12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恩来高速公路芭蕉路段逆行,被高速公路警察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31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4月2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维持原审判决。2019年10月30日,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朱某某醉驾受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8月9日,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呼北线2047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2月12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1日,某镇纪委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处分。
胡某醉驾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18年11月15日,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1388KM(恩施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13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4日,某单位给予胡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龚某某酒驾、无证驾驶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7年7月21号,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椒园镇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mg/100ml,龚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7年9月21号,某镇纪委给予龚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28日,龚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莲花路与G209国道交叉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每41.5mg/100ml,龚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9年5月24日,某镇纪委给予龚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龚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2019年7月24日,某镇纪委给予龚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李某某酒驾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9年4月26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贡水路乐享汇超市路段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擦挂”。李某某弃车逃逸,后经宣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接受调查,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4.7mg/100ml。李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4000元,记12分的处罚。2019年10月30日,县纪委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易某某酒驾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7月18日,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李家河镇板栗园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易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9年1月23日,县纪委给予易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杨某某酒驾受行政警告处分
2019年5月26日,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兴隆大道颐和乐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2.1mg/100ml,杨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440元的处罚。2019年7月25日,某单位给予杨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张某某酒驾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7月3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李家河集镇大桥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5.9mg/100ml,张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8年10月22日,某镇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带头遵纪守法。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常抓细抓长,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严肃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迁就。
曝光不是目的
为的是你的安全
牢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让我们一起拒绝酒驾!
一、什么是酒驾?
二、喝酒对驾驶者的6个影响
三、注意!这些都是酒驾!
四、酒驾后果很严重!
党员干部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
会受什么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布文章——《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对党员干部、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明确。
酒驾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线索来源
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纳入各级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酒驾的背后是惨痛的代价
希望广大驾驶人文明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
一念之间,因你的选择,而不一样
多一份酒后安全出行的意识
少一份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宣恩县融媒体中心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来源| 宣恩县纪委监委编辑| 曾雪儿审核| 孟英豪、贺敏签发| 孟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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