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开始进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的解读,首先为您解读第一章“合同当事人”条款的填写规范。
“出卖人”部分
出卖人当然指的就是房屋的卖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卖方的基本情况填写是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相关内容为准,输入开发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全称、注册地址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的作用是用来检验开发企业是否合法,正规的开发商都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合法的开发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购房者在查询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时也要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企业资质证书号是参照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的,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企业资质证书号可以用来检验开发企业的信誉和市场业绩。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往年业绩、人员构成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四级最低,没有资质的开发商是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
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也是必须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与委托代理机构均为选填项。一般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不太会碰到卖方委托给个人或者企业代办的情况,但如果遇到,一定要注意代理方是否能出具法人委托代理书,否则视为无权代办。
出卖人的条款看似简单,实际上极为关键,这也是经常会被购房者忽略从而引发纠纷的地方,笔者在此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查清出卖人与开发商是否是同一人,并且是否是宣传所属的开发商,也就是要查清楚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其正在销售的房产。
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有些开发商为两方或多方合作发展或者是被某方收购的,再或者出卖人与开发商几块牌子一班人马,名称相似,有的法人代表也相同等,这些都会导致出现购房合同中出卖人与前期广告宣传的开发商不一致的情况,也最容易因此引发纠纷,所以,购房者对于出卖人的相关信息一定要核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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