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作为活动奖品,活动完成后,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公布中奖结果,周杰伦认为该公司此举构成侵权,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100万元。这可把这家公司吓着了,这样构成侵权?
原来,该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其平台投资,便购买了50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及一些周杰伦公仔、周杰伦写真集作为奖品,在抽奖活动中发放。
抽奖结束后,该公司撰写了一篇关于中奖结果的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分发,在文章中,印有周杰伦头像的门票及其他物品被作为图片插入,文章中还插入了一些周杰伦的漫画图像。
周杰伦则认为,该公司的这篇文章实际是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周杰伦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周杰伦是享誉两岸三地的台湾艺人,肖像和姓名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具有相当高的影响力和宣传推广作用,其代言费用高达上千万元。该公司在未取得周杰伦同意的情况下,以周杰伦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推广活动,给周杰伦造成无法挽回的侵权后果。周杰伦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周杰伦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文章中对抽奖情况予以公示,系以图文的方式对演唱会门票中奖情况进行描述,并非擅自使用周杰伦肖像或卡通漫画人物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其公司产品。该公司通过购票行为取得演唱会门票,并将门票作为奖品公示,并未超过其权利范畴,不构成侵权。
对很多公司来说,这个案件结果无疑说是一种福音。因为,实践中很多公司都会这么操作,比如购买一些赛事、演唱会的门票作为奖品,在赛事、演唱会之前或之后进行宣传,以该种方式促进自身产品的销售,并期望能够取得一定的营销效果。大多数公司都不会觉得此种方式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这种方式应当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最重要的一点,动机不一样。利用公众人物肖像和名称进行宣传的方式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而利用印有公众人物肖像的商品进行宣传的方式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本案中的宣传方式本质上是利用了奖品本身的价值,而非直接利用公众人物的明星效应。如果奖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这种宣传方式显然不会有何吸引力,更不会达到任何宣传效果。
利用印有公众人物肖像的产品作为奖品,本质上实际也是对产品和公众人物的一种宣传,一定程度可以说是同时利于产品商家和公众人物,有别于直接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商业宣传。
现在市面上很多产品都印有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此种宣传方式被法院认定为侵犯权利人肖像权,那或许只能购买未印有公众人物肖像的产品作为奖品进行宣传,显然不会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公众人物肖像权遭受侵犯屡屡发生,现阶段只能依靠公众人物自行维权去解决,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问题必定会慢慢减少。法律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从来没有怠慢,但肖像权的保护也不能因此超越法律的边界。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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