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对郑筱萸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定决心。
出生于1944年12月的郑筱萸,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任局长。
曾经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并入选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的郑筱萸,在药监系统内部,因其长于“铁腕式”行政作风,任期内曾致力于推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2006年之后,“齐二药”“奥美定”“欣弗”等重大医疗事件接踵发生,药品审批、注册及医疗器械等环节的诸多问题随之显露出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等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作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来经抽查发现,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法庭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32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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