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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