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劳动法的劳动管理制度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制度和培训制度,用工者对劳动者的管理,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以及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劳动管理制度。从体系看,劳动法对劳动管理采用的是国家宏观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工会协助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劳动法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用工者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自行制定用工计划,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和数量,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与谁结成劳动关系,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老挝非常重视劳动培训,劳动法第八条规定,每个用工者有直接责任对自己管辖的老挝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使他们逐步从熟练工人逐渐转变为专业技术工人。各社会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都要拟订计划并规定每年的固定资金,为自己雇佣的老挝员工提供国内外的短、中、长期的培训和提供专业技术提供资金保障。目前,老挝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熟练专业技术工人,因此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的熟练工人是老挝企业内部专业培训的主要任务之一
用工者对劳动者的管理主要通过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来实现。老挝劳动法规定用工者必须对自己管辖的各个劳动单位的劳动者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保障负直接责任,对劳动者的内部管理,必须制定内部劳动规章。这一规定把制定劳动规则定位为用工单位的义务,但对内部规则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无任何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制定有关管理和使用劳工的规章,对内部劳动规章的效力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通过管理机关行使以下职责实现,即正确管理、督促、检查和使用劳工。制定管理和使用劳工的规章,指导和检查执行上述规章的情况,培训和提高劳动技能;为求职者研究和安排就业,进行招工,劳动登记和劳动统计等。
老挝劳动法将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职能放在劳动管理制度中加以规定。根据老挝劳动法,工会有以下几个职能: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同时,有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参与职能,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职能,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生产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教育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工会用工者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代表职工利益和反映职工要求的权利;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权利;要求提供保障的权利。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行政部门签定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企业发生停工、罢工、怠工事件时,会同企业行政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协助单位行政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会同单位行政组织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来源:《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方芸 韦健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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