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建安企业都存在工资与社保不在一个单位的情形,如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但工作地点在子公司,工资也由子公司发放,由此带来的财税问题应如何处理?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只有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未实际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本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不得在本企业扣除。具体处理方案有两个:一是计入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二是计入往来,从员工实际工作地点收回时冲减。
上例中,北京母公司为张先生承担的工资社保费用,一年60000元,可以直接计入本公司费用,期末纳税调整,也可以按年与拉萨子公司结算。
费用发生:
借:其他应收款-代垫子公司费用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年底结回: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子公司费用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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