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此时,距离他被拘留在看守所已超过半年。
事件起因于2018年12月15日流传于网络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常仁尧对他的初中老师张清林在一分钟内扇了四次巴掌,一次大力推搡头部,并不断重复大喊:“你以前咋削我,你记不记得?”。
事件发生后,二十几位同学表示愿意为常仁尧出庭作证。他们中的一部分最后出现在6月的庭审中。
栾川实验中学的副校长及一位老师兼邻居作为张清林的证人出庭,前者称,张为人认真、严厉、内向,“没有发现有其他学生(受到体罚)”。检方则表示其行为只是“教育不当”。
本案面临几个关键争议:常仁尧是犯错、违法还是犯罪;为何不是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条例处理的民事纠纷,而是由检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为何公诉依据的是“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他的行为仅针对个人,还是在伤害教师群体、社会公德?
20年的心结
殴打事件发生前,常仁尧的生活过得不错,前两年,已和妻子在杭州开起了颇有规模的淘宝店,有了自己的小型成衣加工厂。
表面上看一切如常,但“那件事”,在常仁尧心里郁结了20年,伺机爆发。
“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在百度“栾川吧”的自述帖中,常仁尧说。
常仁尧在庭审现场
讨回公道原先具有多种可能性,但在去年夏天和老师张清林的突然碰面中,常仁尧选择了最原始的暴力。
“栾川吧”中流传着栾川实验中学“四大暴君”的故事,张清林名列其中。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8年7月的一天,常仁尧在路边等同村的潘雷送渔具,恰好张清林路过,常想起曾被其严厉体罚,心生恼怒。把手机给潘雷让其录像,接着上前将张拦下。”
网传视频即由此处开始:常走向张,把手搭在他的肩膀上,问“还记不记得我”时,对方面带笑容,看上去老实、木讷,在接连而至的几个耳光中,没有展露明显的反抗意图。
但此事并未结束,这段视频只是完整版9分钟视频的开场。
后来,张清林伸手抚摸常仁尧的左右肩膀,让他“消消气”。常说:“这口气憋了十几年,每年想起来我都会做噩梦。”张清林又说“长大了嘛,以后会好的……我给你道歉,咱以前可能是年轻气盛……”
但“长大”这件事,并未让“那些事”消失。常仁尧情绪激动,持续回忆与控诉。
6月的庭审,他描述了一件事:
“他就用一根大概这么宽、这么长的一个木板,往我脖子里使劲插。他边插边骂,因为比较紧,他插不进去,他就使劲钻,钻下去。当时让我扒到黑板,我就感觉到像拉到车上游行的杀人犯一样。那是对我伤害最重最重的一件事。”
蝴蝶效应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打人事件的传播、影响等方面。
检方表示,打人事件严重影响了张老师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社会影响恶劣。辩方律师则认为,最初视频仅在小范围内传播,校方发布控告信并接受国家级媒体采访后才引起舆情发酵。况且,这和寻衅滋事罪本身无关。
2018年12月16日,打人视频流出次日,栾川县实验中学向栾川乡派出所发出一封“举报控告书”,指控常仁尧是“丧失基本伦理人性,缺乏起码道德观念”的“地痞流氓、社会渣滓”,如不严惩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亵渎”,并将处理此事与打黑除恶联系。
对于体罚,控告书则换了一种表述:“应该是对当年老师的批评不能正解(确)对待而耿耿于怀,一直心存报复”。并表示张老师受到了身体、心灵的严重伤害。
栾川县公安局对此事立案后,身在杭州的常仁尧和警方联系好回家配合调查,但在杭州东站即被抓捕。2018年12月21日,回到栾川后,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一场事后张扬的暴力
张清林本没打算起诉常仁尧。
常父和常妻提到,张清林的妻子曾表示:“我们和常仁尧没怨没仇,也不想追究他的责任,事情出来几个月我们也没有告过他,但是政府处理这个事情,我们也没有办法。”
但这场事后张扬的报复所带来的结果,早已超出了张清林的本意,也超出了常仁尧的控制。
6月的庭审中,检方《起诉书》中写到,常仁尧“严重影响张某林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并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论环节,公诉机关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量刑是否过重。 以常仁尧的行为程度看,公安机关以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殴打他人”处理似较符合惯例,最高可作出15天拘留。无法协调的,受害者可以以侵权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常的辩护律师郭京朝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情节恶劣”的前五条定义,公诉方只能走最后一条“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他还提到,张老师未达到轻伤标准,“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也不适用。
但如此量刑还有另一种考虑。
检方起诉书是这样描述视频传播过程的:“ 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接着辛某又通过微信转发给同学郑某,郑某又转发给同学郑某玉;同年12月10日郑某玉又转给同学申某,申某又转发给同事胡某。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很明显,这场私人的报复,已经点燃了围观暴力能产生的群体快感,它与朴素的正义感掺杂,彼此助燃。 因而对常仁尧的刑事定罪是基于常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社会影响。
7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常仁尧方当庭表示上诉。
最新:
“男子20年后打老师”被判,审判长: 教师不当教育行为无证据
针对常仁尧辩护人提出的“他在就读初中期间,曾遭到张某某辱骂殴打,遂见面后产生报复行为”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庭审后,常仁尧的妻子洪女士对该结果表示“不能接受”,正考虑上诉。此外,家属方面称,接下来会起诉涉事教师张某某及学校,追究他们的责任。
此案今日上午开庭宣判后,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答记者提问。
审判长称,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案发当天,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
针对有声音指出,对常仁尧的量刑过重的疑问,审判长答复称,量刑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鉴于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注意到,法院并未采纳常仁尧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此,审判长回应称,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他还补充表示,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深度:
司法判决应经得起多维度考验
处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寻衅滋事罪的模糊地带
“凡人畏果,菩萨畏因”,这场看似普通的人打人背后是漫长的20年的“因果”,几乎像一块琥珀一样定格了历史的细节,也像“穿越门”一样连接起了不同时代的社会问题,这让事件呈现了更多正义的折射面。
首先,无论如何都必须谴责常仁尧打人暴行,所谓“20后的报复”不再具有学生反抗老师暴力体罚的正当性,是一种蓄意的伤害,是一个壮年男子对老人的恶意侮辱和伤害,也严重伤害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感情。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姑息的行为。
其次,殴打老师行为处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模糊地带,这让案件的处理一直在舆论的风暴眼中。
按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常仁尧驾车外出,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常回想起上学时所受的体罚,就上前拦截、殴打。而当时被害人没有选择报案,直到当年12月底视频突然在网上大热,才让案件“升级”。
从打人到视频曝光中间隔了将近6个月的时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这个打人的视频如果再晚几天大热的话,此案连治安处罚都无法追究。
而且当事人没有报警,可以认为伤情较轻,在将近6个月之后也无法进行法医鉴定,也就是此案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于是当地司法机关选择了更“兜底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其法定罪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为了防止这个罪名成为“口袋罪”被滥用,早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当“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可以除外。
本案中,常仁尧到底算不算“随意殴打他人”,是不是“事出有因”,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其辩护人认为,常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主观要件,他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来追究其责任,因张老师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应当以治安处罚法加以处罚。
所以,顶格15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和动辄入狱6个月以上的“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模糊地带,确实应归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这也是公众的关注点所在。
司法判决应多维度满足民众对正义的期待
同样是当街打人,“大连深夜女性被打案”引发了全民找人的正义热情,而“20年后打老师案”却引发了更多的争议,正义从不是机械的,老百姓心里自然有一杆秤。
法治是社会纠纷终局性的、权威性的解决渠道,但是法治本身并非万能。
比如,法律制度有严格的追诉时效、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意味着很多权利因为不行使而“过期”,一些伤害因为岁月流转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常仁尧所指控20年前老师打人问题,得到了多名同学的证实。但《刑法》所规定的罪犯最长的追诉时效只有20年,这意味着当初的教师打学生的违法行为,已经无法在法律上讨回公道。
法律的正义只能应对当下,无疑是一种“缺憾”,本案只惩罚了打人者,而被指控打人的老师却站在法律之外。就像常仁尧的父亲所说:儿子已对殴打张老师的行文悔过并道歉,但张老师对自己曾体罚儿子的行为,至今未作出任何说明与道歉。
如今的司法判决,也应该在历史、现实多个维度上满足当事人对于正义的期待,要让行凶者改悔,也让被打的教师有所醒悟。这是公众对此案在有罪判决之外的更多期待。
热评: 案子宣判了,思考没有结束
该案的最终结果为何,依然有待观察。该案作为一起打人事件,在舆论场获得远超一般案件的关注度。这种关注,来自于复杂案情本身,让一些人难以恩怨分明地选择一种道德站位。“小时候你对我凶”与“长大后我就扇了你”,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前置暴力,是数十年后报复行为的源头,这种伏脉千里的关联,是令一些人五味杂陈的原因所在。
但毫无疑问的是,舆论热议传递了一个导向,暴力是不能被接受的。无论是当初课堂上师生之间的权力结构,抑或是20年后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暴力都是其中最令人厌恶的一幕。暴力具有相当的延展性,我们可以看到暴力可以“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不难理解暴力是如何在20年的时间里,伤害了正常心智,催生出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案件判决其实并不意味着反思止歇。
一方面,舆论理当对殴打教师作出谴责,以肌肉强弱为基础的冤冤相报,除了挫伤师道尊严之外,也必然破坏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需要严肃对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无论情感上是否愿意接受,曾经生活在暴力之下的青少年,他们的心智可能出现问题,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
在数十年之后,曾接受过这种暴力“教育”的学生,是否还能够与这种过往和解,并涵养出正常的行为规范,仍是我们需要的关注的。如果不能在源头上厘清这些问题,并进而形成公共层面的反思,那么是否还会出现“X年后反削”,仍是未定之数。从舆论场上的反馈看,表示少年时也曾有过类似遭遇的网民并不少,这种普遍性,也让该案有了更大的探讨价值。
我们也能看到,在20年前的语境下,青少年保护、校园环境规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悬空的,这也应当成为今天的镜鉴。在任何力量对比不对等的情形下,都必须严格防范“力量”演变成暴力,唯有机制层面的规训,才能消弭这种丛林法则式的互害。今天的青少年,理当生活在一种怎样的环境中,该案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综合自南风窗、新京报、光明网、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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