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家电经销企业,部分家电产品采取“以旧换新”促销方式,请问“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如何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以,你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电应该按新家电产品的销售价款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不能按扣除回购旧家电金额后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所以,你公司“以旧换新”业务,企业所得税应按销售新家电产品的金额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回购的旧家电按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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