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小A工作单位正常的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晕倒,经过医院的抢救无生命危险,但留有严重的后遗症。问:这属于工伤吗?
相信很多人都有在工作岗,因为工作或他人的原因,自身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么哪一些构成工伤,哪一些又只能适用侵权呢,在二者发生竞合时,又该怎样处理呢?下面为大家一一的介绍一下。
一、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1、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
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释: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视同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答:小A不构成工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只是因为自身疾病的发作,故不属于工伤。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按第一条规定,如果我小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中小A经过抢救无生命危险,只是留有后遗症,故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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