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鑫、胡刚等3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当庭宣判。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挪用公款罪、敲诈勒索罪等15项罪名,首要分子胡鑫以11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刚以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22起重大涉黑案件之一,也是酒泉市范围内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专案组10名成员精细准备出庭预案,多次进行出庭演练,潘玉明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在为期7天的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指控犯罪,圆满完成任务,并结合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案件的背景、意义,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
该案的办理,打击了酒泉地区黑恶势力的气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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