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伟等2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等23名被告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伟等23名被告人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等8人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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