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篇关于小赢卡贷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官司,笔者认为可以发布一下,让受害者起诉这些网贷平台的时候作为参考使用。
这个案件发布于2018-07-15(尹女士(昵称)与小赢卡贷(隶属公司)管辖裁定书)的管辖裁定书,上诉人小赢卡贷因与被上诉人女士晶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赢卡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尹女士2017年9月8日通过网络APP向被上诉人借款10989.01元,该笔借款是基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才向被上诉人发放的,上诉人处于居间方位置,双方基于《咨询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中关于还款提醒、催收等贷后管理事项产生的纠纷,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咨询服务协议》第四条关于纠纷的解决的约定以及《借款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第二十条附则第1条,均明确约定双方的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咨询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签署地均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该案应当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尹女士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矛盾起源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但违约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被上诉人诉称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引发本案诉讼的直接原因系名誉权纠纷,该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实这个管辖裁定书在本场官司中法律运营得当,非常符合常规的标准,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想借助平台在所在地的影响力,会要求人民法院将案件平台所在地法院的说法,但是很多关于P2P平台的案件几乎都和相关的名誉权相关,一些平台想利用案件的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平台所在地法院这种做法是非法不符合常规的法律的,而且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小赢卡贷在输了这场官司之后,依然没有停止违规催收,今天上午多名借款人反映,小赢卡贷一女催收冒充公安机关,变相的威胁借款人这种做法是非法不可采取的,因为这样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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